关于公司回购股权这一事宜,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74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其主要的核心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公司的股东,您享有异议回购请求权;
其次,当公司的股东会在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是否进行合并、决定是否进行分立以及决定是否将公司的主要财产进行转让等重要事项上做出任何不利于股东利益的决策时,对于在这些事项上投出反对票的股东,您有权要求公司在公平、合理且合法的条件下购买您所持有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