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房屋
拆迁时,其总面积应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
或者以
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及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算基准。
2.如果拆迁双方
当事人对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争议,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地测量得出的结果为准。
3.房屋拆迁货币
赔偿额由合法拥有的房产评估价格和房屋装修装饰约定
补偿金(或者经过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共同组成,而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则等于房屋拆迁货币赔偿额减去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调换
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
4.对拆迁的定义阐述如下:
专门获取到拆迁许可的机构,依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复的用地文件,有依据地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同时对他们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的
法律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