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犯罪行为相关法律问题上的具体应用法令细则》中的第六条明确指出,凡持有信用卡者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缴后,超过了长达三个月之久仍未如数归还清债务的,应视为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罪行。
同时,也规定了在如下情况下,可以视为构成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试图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企图逃避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