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了
起诉、
立案、审理、法庭辩论以及最终作出裁决等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若欲提起
诉讼,则需向有权
管辖的人
民法院提交
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的
起诉书,且应依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材料。
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书写起诉书的确存在困难者,亦可选择口头陈述其
诉讼请求,由该院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记录,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时将此情况通知给对方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