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是在满足以下要件的情况下构成的:
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本罪;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出自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持有的是毒品原植物的种子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再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严格管制制度;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且数量较大,或者在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后仍继续进行种植,甚至采取抗拒铲除的手段。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