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若该经营活动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运营的,那么所导致的债务将有家庭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然而,倘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系由个人单独实施的,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便应由经营者个人独自承担。
但是,倘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虽由个人独立运作,而其所产生的利润大部分却被用于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所引起的债务便理应归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承担。
另外,若个体工商户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那么由此获得的利润无疑将会构成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因此,在此情况下,所引发的各类债务无疑也将成为夫妻双方彼此之间的共同义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予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