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出资的法律判定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以货币作为投资手段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参投的发起人员,如未能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支付其通过书面对应的全额定金。
其次,对于选择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将认缴的货币金额足额地存入为即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临时账户之中。
再者,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投资或抵充股本的股东和发起人员,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律法规办理其相应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