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以下情况是不会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的:
首先,如果医生在处理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医学措施并没有超过诊疗规范的范围,但却导致了不良后果的产生;
其次,如果患者的病情出现了异常变化,或者患者本身具有特殊体质,从而引发了医疗意外事件;
再者,如果在现有的医学科技水平下,发生了一些无法预知或者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
此外,如果在进行无过错输血过程中,患者感染了某种疾病,或者因为患者自身原因未能积极配合治疗,最终导致了不良后果的产生;
最后,如果不良后果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那么也不会被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