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妇二人经过协商达成借款协议,将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作为借款用途,供其中一方进行个人商业活动或其他私人事务的使用,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这对配偶共同决定处置其共有的财产之行为。
在此前提下,这份借款协议具有有效性,当夫妻选择解除婚约时,他们可以根据已经签署生效的借款协议中所规定的内容来处理这些财产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夫妻之间的某些行为可能只是出于幽默或打趣的目的,而非他们真实的意愿表达,例如因为家庭劳务付出较多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据等,这类行为往往是夫妻之间的一种玩笑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对于这种类型的借款协议,我们应该判定它们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