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进行了合并或分立操作,那么将无需进行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只需遵循各方达成的协议,并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精心编纂,同时准时地通知各债权人相关事宜,便可顺利完成此项工作,而无需组建专门的清算小组来处理公司的财产问题。
当债权人接收到上述通知时,他们有权向公司提出偿还债务或提供适当担保的请求。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