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离婚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与年龄并无关联。
然而,对于个体是否具备直接提出离婚申请的资格,则需视乎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是否处于某些特定时间段。
在此情况下,若该已达六十岁的老者因患有如老年痴呆症等严重影响智力的疾病,致使其难以清晰地表达真实离婚意愿,进而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
那么他将无法亲自提起离婚诉讼,而必须先行通过一套特殊程序来变更其监护人,待成功完成监护人的变更之后,新任监护人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离婚诉讼。
反之,若该六十岁以上的老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共识,若协商未能取得满意结果,也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