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质押行为中,出质人需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首先,出质人须确保其所提供的质押资产或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无任何禁止质押的情况存在;
其次,出质人需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向质权人交付质押物。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为了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将其动产作为质押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形,债权人便有权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或第三方即为出质人,债权人则为质权人,而交付的动产则构成了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