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伤情案件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期限不会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这个期限从司法鉴定委托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到复杂、疑难或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进行,那么经过本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完成鉴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总时限通常不能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