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符合以下特定条件之一时,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适度削减或完全取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负担:
首先,由于长期患重病或不幸丧失了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确实无力按照原先商议或是法院裁决所确定的金额来履行抚养责任,但这时,实际负责抚育孩子的另一方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
其次,因涉嫌严重犯罪被依法关押改造,以至于没有足够的能力给予抚养金;
最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在重新组建家庭后,新配偶愿意承担及不排斥为此义务作出贡献,承担未成年孩子的生活开支或接受良好的教育所需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费用,那么,原有的抚养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可酌情适度地降低或彻底免除支付金额。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作为父或母,承担未成年孩子的生活开支或接受良好的教育并非法定强制性义务,若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此项责任,则生父或生母仍需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此外,无论是要求提高抚养费还是降低抚养费,当特殊情况不再存在时,对于要求提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到原来的支付水平;
对于要求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应恢复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