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需向法庭
提出诉讼请求,首先需
递交详细的
诉讼状,并支付处理费用。
对于申请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仅为50元。
在递交诉状时,请确保包含
债务人的具体居住地址及有效的联络方式,以便法庭顺利
立案。
在经过法庭审核并正式受理后,法庭将通过公告的方式
传唤被告方前来应诉。
如果公告
期限届满后,被告方仍未出庭应诉,法庭将会对
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
缺席判决。
在此情况下,原告方有权
申请强制执行,而法庭也可依法采取拍卖被告方的资产或
债务等方式来进行清偿。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自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