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保证金的实践问题
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判定无罪的诉讼案例中,公安机关是否应该退回已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问题,务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并予以相应处理。
首先,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有效期内未出现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亦未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倾向,却仍被没收了保证金,那么这部分被没收的保证金理应予以退还。
其次,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确实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那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将不会得到退还。
然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最终被判定无罪,同时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那么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则可能会被考虑退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