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法律法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其并非可以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的实体。
基于此,其相关税务事宜理应与总公司合并一并处理。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无论是企业抑或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亦或是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均需携带相关证件,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当日完成登记工作,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书。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
对于本条第一款所述之外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方法,则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相应规定予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