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有土地使用证而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有必要申请补发房产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明确权利人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威证明文件。
土地使用证则被视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之一。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实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即《不动产权证书》自当日起正式生效。
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之后,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以及登记证明样式将逐渐停止发放,但已依法制作并记录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仍将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已经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相关证书及证明也将继续维持其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