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通常意味着罪犯将在狱中度过终生,这是由于无期徒刑的实质含义就是没有明确的刑期期限。
然而,我国法律在维护和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的基础上,在刑法的处罚体系中设立了减刑制度作为补充,所以无期徒刑罪犯在经过一定次数的减刑之后,实际上所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而减刑的起始日期则应从无期徒刑的判决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