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是无法互为提供
担保函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拥有平等地分享以及支配家庭
共有财产的权利。
倘若夫妻彼此作为对方的
担保人,实际上相当于申请人自身为其自身提供担保,这便构成了
虚假保证,因此属于无效的担保行为。
然而,夫妻二人可以作为共同
借款人,而担保人则可由父母、兄弟姐妹或朋友等其他亲属或朋友担任。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