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刑事处罚过程中,我们应当坚决遵循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首先,将惩罚与改造相互融合并兼顾教育与劳动的双重效果;
其次,依法裁量是最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再次,人道主义原则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在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体差异性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缓刑或者
监外执行等非监禁措施;
最后,针对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应坚持个别化原则,区别于成年罪犯的
处理方式,以期达到更好的矫治效果。
此外,效益性原则同样是我们在执行
刑罚过程中所要关注的重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
徒刑;
(五)
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