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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所需期限可以折抵缓刑考验期吗

根据我国司法领域相关法规之明确规定,羁押期限不可用以折抵缓刑的刑期。
在此种情况下,虽犯罪分子在审理判决过程中被依法宣告缓刑,先前已承受了羁押之惩戒,然而鉴于缓刑所代表的独特制度且并非正式刑事罪行的惩罚措施,故无法以羁押时间来冲抵缓刑期间。
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3条,其中详细阐述了拘役缓刑期满后的考验期限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的考验期限则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同样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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