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司法领域相关
法规之明确规定,
羁押期限不可用以折抵
缓刑的刑期。
在此种情况下,虽
犯罪分子在审理判决过程中被依法宣告缓刑,先前已承受了
羁押之惩戒,然而鉴于缓刑所代表的独特制度且并非正式
刑事罪行的惩罚措施,故无法以羁押时间来冲抵
缓刑期间。
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73条,其中详细阐述了
拘役缓刑期满后的考验期限应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
有期徒刑缓刑期满后的考验期限则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同样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