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允许股份代持制度存在。
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即为,股东将自身持有的股份以其他股东的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在此基础上,与名义股东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约定该等股份的实际持有者实际上是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原股东。
此种现象通常被称之为股份代持,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股份所有权的确认协议便可被定义为“股份代持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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