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人员无法获得减刑的原由在于其行为性质并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减刑需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恪守各项监规,积极投入教育改造,具备认罪悔过或突出立功表现。
若罪犯拥有显著立功表现,则应给予相应减刑处理;
而重大立功表现则主要涵盖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揭发狱内狱外各类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时、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方面。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