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子女,然而仍然有权利收养其他的孩子。
在此前提下,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首先,他们必须是无子女或是仅有一名子女的家庭结构;
其次,他们要有足够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人的经济实力与能力;
再次,他们不能存在任何会在医学上被认为不适当收养子女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疾病;
最后,他们不能有任何可能影响到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记录,并且年龄必须达到三十岁以上。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已经生育过子女的夫妇进行再次领养并不会受到任何实质性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