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存在诸多方面差异:
首先,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贪污罪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去负责管理或是经手经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群。
然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两个法律概念的核心区分所在。
其次,从主观故意层面出发,贪污罪的主观意图往往表现为对公有财物的非法占有,且不具有归还的意愿;
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意图则主要体现在暂时性地占有并使用公款,同时计划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那么就构成了贪污罪。
同样,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来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他们也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物,那么也会被认定为贪污罪。
最后,如果这些人与前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那么他们将会被视为共犯,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