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赔偿办法如下: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其依据为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通过划分等级,再依每平米的固定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主要是依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个
家庭成员进行每月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此项费用将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各
拆迁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政策执行,严禁擅自变更。
倘若被征收人能于约定的期限内成功签署协议并实现搬迁,对于拆迁房屋的实有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总计低于45平米的部分,则可按照评估单价的80%给予补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