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销售有毒食品
犯罪所需具备的四个必要条件包括:
第一,行为主体应为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
法人组织;
第二,主观心态必须是出于故意,即
行为人在实施相关
违法活动时具有明确的认识和意图;
第三,犯罪客体则主要涉及到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及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涉及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从客观角度分析,行为人的实际行动必须是违背了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生产并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出售明知掺杂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