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任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只要涉及到违反国家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者,都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以
非法经营罪进行严厉的
刑事制裁。
若实施这类行为的
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
逾期未还,或者给金融机构带来
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
而如果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那些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式恶意
透支信用卡的持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
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严肃的刑事
追责。
一旦信用卡套现行为被银行发现并证实其情节严重,那么持卡人可能面临着被
判刑入狱的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对该信用卡进行冻结处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