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规条例,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于监管机构中所度过的时间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
具体来说,管制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之前的拘留期限也会折合成相应的刑期长度;
对于拘役的罪犯而言,其刑期的起点日期也是判决执行之日;
至于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刑期同样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的拘留期限则会以一比一的比例折合成刑期长度。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