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支持返还请求权的行使。
当买受人为以合理价格并出于善意从无权处分人手中购买相关财产之时,受让人便已然实际获取了该等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索回原物的主张通常无法被接受,但受让人有权据此向无权处分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满足以下条件者,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为善意;
(2)其支付的对价合理;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的已完成登记手续,无需登记的则已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