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犯罪应对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分析:
首先,该类犯罪的实施者一般应当是一般的自然人或
法人团体;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实施这类罪行需要有明确的故意性,而且他们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追求非法利润而为之;
接着,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犯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对象是国家对于食品卫生安全的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广大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种
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
行为人在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