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可享有专利权之保护。
其中,发明系指对现有产品或方法进行改进,提出全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则关注于产品的结构、外形或是两者相结合所形成的适用于实际生活使用的新技术方案;
而外观设计则主要关注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形态、图案或者两者结合,以及颜色与形态、图案的融合所产生的具有审美价值且适合工业化生产的全新设计。
此外,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基本条件。
对于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人士而言,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请求书、详细说明书及其摘要以及权利要求书等相关文件。
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者,则需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图片或照片应清晰展示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