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类房产的
拆迁,国家法律规定需在相关
当事人达成共识后签署补偿协议,以保障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在此过程中,由于不同类型的房产所涉及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各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予以适当补偿。
对于营业性质的房屋拆迁,尽管国家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针对其
营业执照给予补偿,然而合法持有营业执照的户主仍然有权就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寻求相应
赔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