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逃罪这一
罪名具有以下特点与构造要素:
首先,其
犯罪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仅限于在法律规定下正在接受监禁或
拘役处罚的罪犯、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
反之,其他任何人群都不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
其次,从主观心理来看,本罪的成立需要
行为人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
再者,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到我国司法制度的正常运作以及社会
公共安全秩序;
最后,从客观行为上看,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逃离监管场所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也被通俗地称为“越狱罪”,但其犯罪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同时还包括被依法关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