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纠纷时,
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归还订婚时所支付的
彩礼。
关于此事,当事人可先进行友好磋商,若协商无果则可依法提
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
返还彩礼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尚未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虽然已经完成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并未实际共同生活;
最后,如果是在婚前支付彩礼且这一行为导致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后两种情况下,返还彩礼的前提必须是双方最终
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