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背景之下,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情形,是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
首先,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若因为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丧失了继续照料孩子的能力,或者有不尽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儿童的不当行为发生,抑或是其与未成年人的共同生活对于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都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其次,当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并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同时该方也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和实际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