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
离婚协议一经签署就无法再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然而,存在两种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况下,离婚协议还是有可能被修改的:
首先,在正式
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也就是离婚协议还未发生
法律效力之时,
当事人仍然享有对其进行更改的权利。
然而,一旦完成
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就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更改;
其次,若涉及到
财产分割问题,如夫妻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试图通过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来侵占另一方财产,此时,受害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之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确属
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予登记并发给
离婚证书。
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若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