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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认定

对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界定细则为:
该项罪状所侵害的是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正常运转的工作权益;
犯罪行为的客观角度来看,其主要体现为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于应当进行检疫的物品未进行有效检疫,或者由于拖延检疫时间导致出具错误的检疫证明,从而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而作为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体,则是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人员。
至于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通常情况下是出于过失的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新修订: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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