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通常情况下会涉及支付一定的费用。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做出明文规定,当委托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后,需依照国家法定标准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将依法通知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至第七日结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若原告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缴费,则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案件将被自动撤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