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涉及到农村自行修建房屋的权属问题时,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立房屋的所有权分配方案;
如若未能达成有效共识,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司法裁决来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
对于农村自建房屋这一特殊类型的房产而言,由于其所有权尚处于未获得或未完全获得的状态,因此,当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判决,即由当事人继续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