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教师以颁发毕业证书为要挟,对学生进行违法行为,这无疑是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毕业证书乃学生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之学业完成情况和考试成绩经严格审查后获得批准毕业的证明文书,教师无任何权利擅自扣押。
对于学生或教师如存在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可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然而,倘若教师未经许可私自扣押当事人的毕业证书,并以此作为威胁索取金钱或达成其他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当事人亦有权选择报警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