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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如何计算

依照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对工厂进行拆迁时,应给予以下几项内容的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产所具备的价值;
其次,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工厂搬迁和暂时安置工作的补偿费用;
最后,还应对因为拆迁而产生的生产及经营活动的中断损失进行补偿。
在工厂被迫进行搬迁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向企业主发放相应数额的搬迁费用;
如果企业主选择房产作为补偿方式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接前,政府相关部门有义务向企业主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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