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时限通常为不超过二十日,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可予以适当延长至一个半月之内。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如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可以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或者也可以由一位审判员单独进行审判工作;
而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情况,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相应审判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