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地区的房屋被拆迁后,宅基地随之失去其原有的功能和作用。
2.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到宅基地归属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和宅基地相关事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
若出于国家建设需求需占用农村土地,政府有权依法征收土地,同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适当的补偿金,从而将该地块收归国有。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为了保障非国有的合法权益,在给予公正补偿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强制性交易行政措施。
此举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且必须确保补偿的公正合理性。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条件下,并且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充分补偿的前提下,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然终止。
第二种情况则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