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了
结婚证书之后,若出现悔意无法予以撤销,原因在于后悔并未能构成撤回婚姻关系的法定要素。
然而,此类情况依然有可能通过
离婚程序加以解决。
在双方对
离婚、
子女监护权、
财产分割等诸多事项均能够达成一致共识的前提下,只需由
当事人亲自行持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明确的
离婚协议,前往其中一方长期居住的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手续的申请与办理即可。
若是双方对于上述问题尚且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选择向被告长期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
解除婚姻关系。
至于法院方面,在审理过程中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便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