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经批准或通过欺诈行为获得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制止,惩罚性的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此外,如果此类行为违反了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且违法者擅自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话,则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下令其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立的各类建筑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必须将土地恢复到初始状态。
对于那些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也有权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各类建筑及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还可处以罚款。
其次,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