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明确约定之情况下,保证人通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之责,但需负有确保赔偿之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倘若保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对于担保方式缺乏明确的约定或约定内容模糊不清,那么将被视为采用一般性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而在一般性的保障机制之下,即便是当事人已在保证合同中作出了约定,倘若债务方无法履行其债务义务,那么该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