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鉴定的时效性规定如下:
社保行政机关应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若是申请人所申报的事实清晰明了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关部门则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策;
如当事人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那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责任在收到该项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给出一份详尽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延期,可最多延后三十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