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债权人启动代位权程序之时,次债务人所支付的违约金也属于其应付债务的一部分,因此,债权人完全有权利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其应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债权人得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即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从而协助债务人实现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